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行政法官办理跨区域行政案件,必然面临着异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异地执行,必然会增加办案经费,并且在当前已经车改的形势下必然要求保障交通工具使用,这些都需要纳入司法保障范围。纵观世界上设立行政法院的模式而言,俄罗斯行政法院模式可以作为中国建立行政审判专门法院的参考,即在最高法院之下建立一套受其监督指导的专门行政法院系统。
审判质效指标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把辖区内其他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到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7]程琥: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法治意义,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20日第6版。铁路法院2012年改制移交地方统一管理后,除与铁路有关的少量案件外,普遍存在案件少,编制、人员和场所闲置的问题。目前多数试点地区采用这种集中方式。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必要依托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探索建立跨区域行政审判专门法院。【中文关键词】 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行政审判,专门法院 【摘要】 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已经在全国法院全面铺开,各地改革试点路径和做法有共性也存有较大差异。[51]与德国军官团类似,北洋时期亦有所谓士兵是军阀唯一的选民之说[52],督军团及其联合会议或联名通电也常常能左右政局。
另一位公法学大师艾里希•考夫曼,也是拥护君主制的国家主义学者。且不说南北议和的结果是南方革命派与北方实力派达成妥协,推举旧官僚袁世凯做总统。可政党联盟往往只对倒阁问题达成一致,在组阁问题上却很难彼此妥协。[30]只需要全体议员总数的不到1/2,即可以立法手续修改宪法,这意味着宪法规范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
[18]同前注[5],大卫•戴岑豪书,第18页。俾斯麦将议会中的反对党(中央党和社会民主党)称为国家公敌,公开在就职演说中宣扬:德国所仰望于普鲁士的,不是自由主义,而是实力。
[60]如果说袁世凯瘫痪国会的做法是钻法律空子的话,有忠厚之名的继任总统黎元洪解散国会则是公然违法违宪了。当唯一能制约希特勒的总统兴登堡去世后,希特勒合总理与总统于一身改称元首。当时代总理、法律专家伍廷芳拒绝附署总统解散国会的非法命令,最后只好由步军统领江朝宗临时代理总理并附署解散国会令。五、结语 魏玛民主的崩溃不能简单归咎于《魏玛宪法》,面对魏玛共和所遭遇的政治、社会、经济危机,可能任何宪制也无法存活。
即使在1923~1928年这段短暂的经济相对平稳发展时期,魏玛共和的政党活动也没有进入平稳的航道。[10]有学者将辛亥革命后光复的各省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以湖北、浙江为代表,立宪派从革命党手中骗取了政权。各政党是‘顽固的经济与政治利益团体,几乎不懂得妥协,并且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彼此进行长期合作,其结果就是即使在经济和政治的相对稳定时期,也只能产生一届又一届的缺乏决议和执行能力的少数派政府。[64]同前注[14], Michael Stolleis书,第77页、第129~130页。
[4]左翼的社会民主党一面与新出现的亲共和的政党交好,另一面与两个支持君主制的右翼核心力量—军官团和官僚阶层达成了妥协。[21]但是,正如施密特所观察到的,《魏玛宪法》由于其妥协性,在实际的宪法运作中有多种实践的可能,总统的定位也存在相当的模糊性,依制宪者的本意总统是作为中立的、超脱党派的政治裁决者,可在实际上总统可能演变为美国总统式的政治领袖,并发生与国会选举产生的总理(及国会本身)的二元对立。
[49]北洋时期,总理及其内阁各部长在制度上虽经由国会同意而产生,但在潜规则上,内阁成员就职必须有各地方军阀贺电加持方有光彩,否则虽就职亦无法久安其位。凡此种种,都能反映出妥协之初的不和谐。
(参见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9页)。在各派的抨击下,《魏玛宪法偿试在多个根本冲突的问题上(如议会至上与总统专政)达成妥协。[59] 与《魏玛宪法》相较,《临时约法》赋予总统的权力相对有限,也没有设置内阁制下解决行政、立法机关冲突的国会解散权,但北洋时期国会仍然先后两次被解散。文章来源:《法学》2016年第9期 进入专题: 《临时约法》 《魏玛宪法》 。崇祯十七年间,更易宰相,多至五十余人,今自宣统三年迄今,为时仅十四稔,而内交更迭,已达三十七次。而晚清保皇党与同盟会在海外的竞争,以及辛亥革命后立宪派与革命党在光复各省的博弈,也为民初国会中国民党与进步党之对立埋下了伏笔。
[12]辛亥革命在近代史上是流血较少的一次政权更替,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立宪派组织的宪友会在革命中采应变手段,控制各省政局,革命形势几为之操纵。而魏玛议会修宪权发展到极致,则是1933年希特勒籍口国会纵火案取消共产党籍议员资格、国家社会党及其联盟攫取了国会2/3多数席次后,国会旋即于3月23日通过《消除人民与国家痛苦法》(《授权法》),使得政府有权不经国会同意径行颁布法律。
随着经济危机的来临,自1930年起国会便无法形成足以组建内阁的多数,不依附于国会信任的总统内阁便应运而生。[1]与德国类似,近代中国从帝制到共和的转型也遭遇重大挫折,而军人总统袁世凯则被认为是共和的首要敌人。
由此导致国会更加频繁的改选、也摧毁了国会的权威,最终导致人民对代议民主与共和体制的普遍失望,造成右翼势力的成长与共和体制的崩溃。如果人民起来打破这个铁笼,议会制民主也就因此而坍塌。
[20]制宪者也吸收了法兰西第三共和议会内阁制的教训,为了避免法国议会小党林立、频频倒阁、政局不稳的局面再现于德国,制宪者希望宪法兼具抗衡与妥协的精神,以避免政治上的混乱或僵局。[47]同前注[14], Michael Stolleis书,第105页。德国军队得救了,但是共和国却在诞生的头一天就没救了。[41]顾维钧在外交大楼举行宴会,在宴会中,吴景濂和王宠惠吵了起来,吴问王:国会要你下台,你为何赖着不走?王反唇相讥难道你就是国会?真是笑话。
经历袁氏当国与段祺瑞政权之弊,在后约法时代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两位曾经游学德国、多次参与近代中国制宪的新学专家—在朝的吴经熊与在野的张君劢—他们虽秉持法治精神,但对于元首特权亦予以承认甚至拥护。‘你方唱罢我登场的乱哄哄的政府动荡的唯一结果,就是把整个‘制度搞得声名狼藉。
[20]同前注[4],沈有忠书,第138页。1917年,总理段祺瑞与总统黎元洪在对德宣战问题上爆发冲突(史称府院之争),黎元洪引辫子军入京,在辫帅张勋的威逼下,黎元洪非法解散国会造成取消共和的事实,从而为复辟铺平了道路。
再加上其友党德国人民党,希特勒已取得国会过半的席次,兴登堡便不能不任命其组阁了。可是,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新生共和国的政治人物既不遵循宪法所设计的游戏规则,也不尊重宪法本身,具体表现如下:其一,民国北京政府与魏玛共和都缺乏刚性宪法的传统,修宪(制宪)成为国会常态化的议题。
[5]参见[加]大卫•戴岑豪斯:《合法性与正当性:魏玛时代的施密特、凯尔森与海勒》,刘毅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2页。其实,中德两国新生的共和本来就先天不足,纵然有文本意义上完美的宪法亦无法挽救共和的颓势。作为民主理想的代议政治并没有起到维系共和的作用,以法统象征与正义化身自居的国会对于共和的破坏远多于建设。最终,国会的权威与正当性都荡然无存。
其二,由于国会政党政治的幼稚,两部宪法所设计的代议制民主都无法正常运作,作为非常政治手段的倒阁反倒成了家常便饭。在议会内阁制的基本架构下,由直选产生的总统被赋予了独立于议会的权力,如议会解散权、总理任命权、紧急命令权等等。
立法者不能以身作则守法护宪、反而毁法造法,这是近代中国议会政治失败的原因之一。临时参议院自开议之始,便坚持垄断制宪权,将孙文通过总统府法制局递交的政府组织法草案原封退回。
不然内阁必难得国会的信任,而总统最后仍不能不屈服于国会。[38]虽然这些派系也组成了所谓的政党,但是政党纪律涣散,议员们往往兼跨多党,还不时脱党叛党。